行政訴訟裁定的適用范圍及法律效力
時間:2012-03-31 19:07:11 來源: 作者:
行政訴訟中的裁定主要適用于下列事項: (1)不予受理; (2)駁回起訴; (3)管轄異議; (4)終結訴訟; (5)中止訴訟; (6)移送或者指定管轄; (7)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或者駁回停止執(zhí)行的申請; (9)先予執(zhí)行; (10)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11)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 (12)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13)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fā)回重審; (14)準許或者不準許執(zhí)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行政訴訟裁定的法律效力有兩種情況,對一審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裁定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逾期不提出上訴的,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對于除以上三類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當事人無權提出上訴,一經宣布或者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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