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攀墻外出游泳溺水身亡,學校是否擔責?
案情:
2011年5月31日下午放學后,住校生胡曉亮等四名同學違反學校紀律擅自翻越三米多高的圍墻外出到河里游泳,在游泳過程中胡曉亮不幸溺水,經(jīng)寧津縣昭平中學緊急送醫(yī)院搶救無效身亡。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雙方就胡曉亮的死亡賠償協(xié)商未果。2011年6月20日,原告陳運興、程華英以被告寧津縣昭平中學圍墻設施存在重大隱患、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重大過失為由,向?qū)幗蚩h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
爭議:
原告訴稱:原告的兒子胡曉亮是被告寧津縣昭平中學的初二年級住校生。2011年5月31日下午放學后,因被告的圍墻設施存在隱患且學校管理混亂,致使胡曉亮等幾個同學外出到河里游泳,導致胡曉亮溺水。事故發(fā)生時,胡曉亮未滿16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以及第十條的有關規(guī)定,學校疏于管理,圍墻設施存在重大隱患,對于胡曉亮外出游泳溺水身亡,被告存在過錯和重大過失,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曉亮及其監(jiān)護人沒有過錯和過失,不應負事故的任何責任。被告應賠付原告因胡曉亮死亡發(fā)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120212元。
被告辯稱:胡曉亮溺水身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寧津縣昭平中學亦協(xié)助其家屬做好了善后工作。被告已經(jīng)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學校的圍墻高達三米,設施符合規(guī)定。胡曉亮系違反學校規(guī)定擅自翻墻外出,對胡曉亮的死亡,被告寧津縣昭平中學沒有過錯。
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寧津縣昭平中學實行封閉式管理,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符合國家規(guī)范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胡曉亮擅自爬墻離校到河里游泳溺水死亡,被告積極做好后事處理和安撫原告工作,支付胡曉亮火葬費1933元、交通費260元,先后兩次給付原告胡衛(wèi)東、陳明娟慰問金5000元。被告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學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于2011年11月12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評析:
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是否符合國家的規(guī)定是本案的焦點之一。被告寧津縣昭平中學是一所全日制國家九年義務教育學校,為學生提供了安全的校舍,四周圍的校園圍墻高達三米,足以保障學生安全的需要,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符合國家規(guī)范。
學校是否盡到管理、教育、保護職責是本案的另一爭議焦點。寧津縣昭平中學的在校學生分為外膳生和內(nèi)膳住校生,對內(nèi)膳住校生實行封閉式管理,僅一個校門供師生出入。在校期間,外膳生憑外膳證、內(nèi)宿住校生憑班主任的請假條出入學校。其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完善,在日常教學中對學生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安排教師值日、巡邏,對學生的違紀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對學生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2011年5月31日下午放學后,內(nèi)宿住校生胡曉亮等四名同學違反學校紀律擅自翻越約三米高的圍墻外出到河里游泳。事故發(fā)生時,胡曉亮將年滿十六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認知水平、防范意識。對擅自攀爬高達3米的圍墻越墻離校的行為應當認識到是違反學校紀律的,應對其自身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胡曉亮擅自爬墻離校到河里游泳溺水死亡,被告寧津縣昭平中學在教育、管理上沒有過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guī)定,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只要學校對學生盡到的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在管理上不存在過錯,對學生的意外事故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正確。
二審判決: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