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老板是否需要賠償打工者受傷引起的損失?
時間:2012-01-15 21:22:55 來源: 作者: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
[案情] 原告到被告開設的濟南某酒店打工,由被告安排,原告和另外三個同事共同住在打工的酒店三樓的一個宿舍,2011年8月16日,原告及其同事所住宿舍相鄰的雜物間突然起火,由于雜物間地面鋪有地毯并擺放了酒水、紙箱、木桌等易燃可燃物品,物品擺放雜亂,雜物間和四人居住的房間居住的房間隔墻為木質,火災發(fā)生后蔓延至原告等居住的房間,房間內擺放了床和其他日用品均為易燃可燃物,物品間距較小,導致火勢迅速蔓延,公安消防接到報警后迅速趕往事故現(xiàn)場滅火,在消防到達現(xiàn)場之前,原告和一同事從三樓跳下受傷,后另外兩名同事在附近居民的幫助下成功逃出,沒有受傷。公安消防部門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驗,無法查明起火原因。原告受傷后,被緊急送往醫(yī)院救治,被診斷為胸椎骨折,醫(yī)院多次下達了病危通知書,后經(jīng)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后因無錢住院治療,出院回家,醫(yī)療專家建議還需再次手術治療。經(jīng)過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一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完全護理依賴,后續(xù)治療費還需約81000元。由于雙方在賠償問題上未協(xié)商一至,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承擔一切損失。 被告認為被告受傷并不在上班時間,而且原告在發(fā)生火災時完全可以不用跳樓的方式逃生,而原告卻采取這種方式,造成自己嚴重受傷,而在原告跳樓之后,后面沒有采取跳樓自救的兩位同事都被安全救出,原告應該承擔自己受傷的責任。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 [分歧] 原告作為被告的雇員,下班時間在住宿區(qū)內因火災受傷,被告作為雇主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承擔責任,該如何承擔?對此,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被告承擔完全賠償責任。因為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這種責任是無過錯責任。 第二種意見:被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原告在采取自救措施不當,導致?lián)p害結果擴大,可以減輕或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應有雙方共同承擔。 第三種意見: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雖系被告的雇員,但其并不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所受的傷,而是因不明原因引發(fā)火災造成的人身傷害,況且損害也是原告自己的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自己承擔。 [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 這是一起雇員遭受人身傷害的案件,雇員是指被雇主雇傭從事指定工作以獲取勞動報酬的人。本案中,雙方均對原告的雇員身份無異議,但對其受傷時是否在從事雇傭活動各執(zhí)一詞,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原告在被告安排的住宿區(qū)內住宿,沒有脫離上班地點,也是在被告的管理范圍之內,是與雇傭活動密不可分的組成部分,與履行職務存在著密切的內在關聯(lián)性,因此,筆者認為,原告受傷,雇主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是因不明原因引發(fā)火災造成的人身傷害,那么被告能否因此免責呢?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來看,雇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告雖因不明原因引發(fā)火災造成損害,但被告并不能因此免責。 那么本案的被告需要承擔原告全部賠償責任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本可以采取比較安全的逃生方式,因為在在原告跳樓之后,后面沒有采取跳樓自救的兩位同事都被安全救出,原告采用跳樓的方式逃生,造成自己嚴重受傷,原告存在重大過失,因此,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應由原被告雙方共同來承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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