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飲酒未勸阻 醉酒傷亡判擔責
時間:2012-03-13 22:37:23 來源: 作者:
共同飲酒未勸阻 醉酒傷亡判擔責 【案情】 原告劉玉英與死者叢勝滋系母子、原告宋君萍與叢勝滋原系夫妻、原告叢大林系原告宋君萍與叢勝滋之子。2009年3月25日,叢勝滋與被告王植仡、倪玉敏、梁勇相約當日中午在威海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宏泰大酒店一起飲酒、吃飯。當日中午,叢勝滋及被告王植仡、倪玉敏、梁勇均如約到達宏泰大酒店參加飲酒,被告王磊、王遠良、王術家及曹定軍也隨被告倪玉敏一同參加,被告王植仡坐主陪位置、叢勝滋坐副陪位置。飲酒開始前,被告王植仡曾告訴叢勝滋血糖高,不要喝酒。飲酒開始后,被告王植仡、倪玉敏、王磊、王遠良、王術家及叢勝滋在約1個半小時的時間內每人喝下了500克至750克不等的30度“文登學”白酒,被告梁勇喝了約100克白酒和部分啤酒。 飲酒結束后,被告王植仡、梁勇和叢勝滋又一起到被告何佳偉開辦的觀海洗浴中心洗澡。當日下午2時許,三人進入觀海洗浴中心浴池泡澡,工作人員發(fā)現被告王植仡及叢勝滋均已飲酒過量,但未阻止。大約十分鐘后,被告王植仡離開泡澡池讓服務生搓澡,被告梁勇則穿衣到大廳休息,并告訴工作人員被告王植仡及叢勝滋酒喝多了,照顧好二人。后泡澡池中僅剩叢勝滋一人,工作人員在為池水加溫時,提醒叢勝滋酒喝多了泡澡危險,要求其出來,但叢勝滋未出來,工作人員未再采取其他措施。過了一段時間,洗浴中心在浴室搓澡的工作人員發(fā)現在浴池中泡澡的叢勝滋不見了,趕忙上前察看,發(fā)現其面朝下趴在水里,水面上有嘔吐物,遂招呼其他人幫忙將叢勝滋從浴池中抬出,面朝下放在搓澡床上,這時被告梁勇聽到呼喊聲進來,與他人一起將叢勝滋抬到空氣流通較好的浴室外更衣間的床上發(fā)現叢勝滋面色異常,遂進行施救。不一會,洗浴中心工作人員撥打的“120”急救人員趕到,進行了搶救,但未能搶救成功,叢勝滋死亡。 威海市公安局環(huán)翠分局對叢勝滋的死亡案件依法進行了調查,該分局法醫(yī)鑒定中心得出結論為:叢勝滋系于2009年3月25日下午,酒后到觀海浴池洗浴時溺水死亡。2009年8月3日,原告訴至原審法院,要求上述七被告共同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的50%,即170000元。被告以其無過錯、叢勝滋死因不明等為由拒絕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歧】 爭議焦點:一、叢勝滋的死亡與其當日飲酒和洗浴行為間是否具有關聯?二、各被告對叢勝滋的死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三、各被告之民事責任應如何承擔? 【簡析】 焦點一、關于叢勝滋的死亡與其當日飲酒和洗浴行為之間是否具有關聯問題。 叢勝滋死亡后,威海市公安局環(huán)翠分局根據觀海洗浴中心的報案,依法對叢勝滋的死亡原因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的事實,得出叢勝滋系因“酒后到觀海浴池洗浴時溺水死亡”的結論,原告及各被告王植仡、梁勇、倪玉敏、王磊、王遠良、王術家對該結論均無異議,故該結論依法予以采信,綜合全案事實,應認定叢勝滋的死亡與其當日的飲酒和洗浴行為具有關聯性。 焦點二、關于各被告對叢勝滋的死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濟南律師服務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其他義務”系一種概括性規(guī)范,包括“注意義務”。而注意義務即指行為人應采取合理注意而避免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義務,其本質為一種過失責任。判斷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應以是否盡到通常人的合理注意為標準。本案中,四上訴人應約與叢勝滋等人同桌飲酒,而飲酒本身系一種人為產生危險性的行為,故四上訴人在內的共同喝酒行為人對置身在該特定危險行為中的對方都應產生法定的注意義務,即包括提醒、勸告義務,及時通知義務乃至協助、照顧、幫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隨義務。未盡到通常人應有之該義務,即應認定主觀上存有疏忽大意之過失。本案中,雖然無證據證明上述各被告有對叢勝滋進行勸飲或者灌飲的行為,但王植仡、梁勇、倪玉敏、王磊、王遠良、王術家在明知叢勝滋有血糖高仍大量飲酒的情況下,未提醒和勸告其少飲酒,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叢勝滋因大量飲酒將出現不良反應的情況下,未通知其親友或有關部門予以救助,導致因過量飲酒的叢勝滋在洗浴過程中不幸身亡,故應認定上述被告未能盡到一位普通人應有的最大限度之合理注意義務,其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叢勝滋最終死亡后果之間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符合侵權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其對叢勝滋之死亡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根據國家商務部有關沐浴業(yè)經營技術規(guī)范,沐浴業(yè)經營者應在沐浴場所入口醒目位置設置對醉酒者等不宜就浴的警示標志,被告何佳偉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設置了該警示標志;在被告王植仡及叢勝滋等三人進入浴池洗浴前,工作人員從其行態(tài)上已知道被告王植仡及叢勝滋已處于過量飲酒的狀態(tài)下,仍同意其進入浴池泡澡。期間,工作人員雖對叢勝滋進行了口頭提醒,但并未進一步采取適當的安全保障措施,浴池工作人員應當知道對已處于醉酒狀態(tài)的人員僅以口頭提醒所產生效果的有限性,故洗浴中心對叢勝滋沒有善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亦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焦點三、各被告的民事責任應如何承擔問題。 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依法受保護,非法侵害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何佳偉作為沐浴業(yè)經營者,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王植仡、倪玉敏、王磊、王遠良、王術家、梁勇等與叢勝滋共同飲酒,之前已通過被告王植仡的告知知曉叢勝滋有疾病,不宜飲酒,但對叢勝滋大量飲酒不加勸阻,屬于一種不作為的過錯行為。根據如上法律規(guī)定,其應對其放任行為導致從勝滋潤受損害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王植仡、梁勇與叢勝滋在大量飲酒后又共同前往浴池洗浴,雖無充分證據證明是該二被告提議前往,但被告王植仡、梁勇在洗浴過程中對從勝滋未盡到協助、照顧、幫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隨義務,其二人亦應承擔與其應盡附隨義務相對應的民事責任;叢勝滋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飲酒能力、過量飲酒及過量飲酒后洗浴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認知,但其卻放任了這種危害后果的發(fā)生。叢勝滋出現危險后,洗浴中心工作人員及被告梁勇積極施救,并及時撥打了“120”急救中心求救,“120”急救人員也及時趕到搶救,洗浴中心在叢勝滋出現危險后并無不當行為,故叢勝滋應對損害后果承擔主要過錯責任;綜上,以從勝滋承擔70%的主要責任、各被告承擔30%的次要責任較為適宜。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應適當減輕對方的賠償責任。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因叢勝滋死亡系因各被告多個無關聯的過錯行為間接結合,產生的同一損害后果,應根據各被告之過錯大小和各原因力比例,由各被告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綜合全案事實,以被告倪玉敏、王磊、王遠良、王術家各承擔2%合計8%、被告王植仡、梁勇各承擔3%即合同6%、被告何佳偉承擔16%的賠償責任合計30%的責任較為適宜。因原告對死亡后果負有主要過錯,其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理由不當,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植仡、梁勇各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尸體冷凍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的3%;被告倪玉敏、王磊、王遠良、王術家各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尸體冷凍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2%;被告何佳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尸體冷凍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的16%;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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