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客賓館內(nèi)洗澡摔傷的責任分擔
時間:2012-10-04 19:03:08 來源: 作者:
住客賓館內(nèi)洗澡摔傷的責任分擔 【案情】濟南律師服務
2012年2月21日趙某入住某賓館,在房間內(nèi)浴室洗澡過程中不慎摔倒,導致脖頸及多部位受傷。賓館將趙某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并墊付了部分醫(yī)療費。后趙某先后在宿遷、南京等地多家醫(yī)院治療,痊愈后趙某將該賓館訴至法院,要求賓館承擔各項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計3余萬元。賓館辯稱,趙某作為成年人,在洗澡過程中不慎摔傷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故應減輕賓館方的賠付義務。
【簡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賓館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承擔責任,承擔的比例是多少?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蛾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對此也作出了明確解釋,即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趙某在賓館住宿時因洗澡摔傷,與賓館提供的防滑墊和拖鞋的防滑功能不好有關,可以認定賓館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當對趙某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賓館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為賓館對入住其賓館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其提供的防滑墊較小且與地板的摩擦力較小,同時其提供的拖鞋的防滑鞋較差,故應當承擔較大的賠償責任。第二種觀點則認為,趙某系成年人,應具有自我安全意識,故對自己的意外摔倒存有一定的過錯;賓館雖然對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只是在合理范圍內(nèi)承擔此責任,不應過分加重賓館的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對于賓館顯失公平,因此賓館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因賓館提供的防滑墊較小且與地板的摩擦力不大,消費者易因此濕滑跌倒,同時賓館免費提供的拖鞋不足以起到防滑功能,故賓館未盡到相應安全保障義務,存有過錯。趙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沐浴過程中可能發(fā)生滑到的危險應當預見并避免發(fā)生,因其疏忽大意沒有預見,趙某自身存在一定過錯。綜合事件發(fā)生的原因、過程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相關因素,賓館應當對趙某的損害承擔50%的賠償責任。濟南律師服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