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2月3日下午,原告高全寶攜家人到被告動物園游玩,在該動物園攝影處騎馬拍照時原告不慎被從馬上摔落在地,造成多處外傷。在治療過程中,被告動物園支付了原告高全寶部分醫(yī)療費。因對剩余醫(yī)療費雙方協(xié)商未果,原告高全寶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動物園支付剩余費用。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動物園沒有盡到妥善的管理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原告高全寶稱其被摔傷是由馬突然發(fā)狂所致,被告動物園應承擔民事責任。而被告動物園認為原告受傷是因為原告不聽工作人員指揮,自行下來時沒有站穩(wěn)摔傷的,而非馬將其摔傷,其摔傷的結果和馬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肚謾嘭熑畏ā返谄呤藯l明確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因此,除非該案中原告高全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被告動物園仍要承擔侵權責任,而本案中原告顯然夠不上重大過失。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由原告高全寶對其自身損害負責,該觀點主要基于兩點:
1、基于過失相抵制度?!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混合過錯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得解釋》第二條,都對過失相抵作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制。在該案中,原告高全寶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騎馬項目會有一定的危險,但因疏忽而沒有預見或過于自信能避免,故其對自身的損害結果存在過失。
2、動物園的免責事由?!肚謾嘭熑畏ā返诎耸粭l明確規(guī)定:動物園的動物致害事件中,動物園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動物園的管理職責,一是事前的管理職責。即在動物致害案件發(fā)生前,動物園有無在醒目位置放置相關注意通告,是否安排專門人員巡視,是否定期排查隱患等。二是事后的管理職責。即動物致害案件發(fā)生后,動物園有無及時安排搶救和治療,有無進一步幫助受害游客。本案中,對于是否盡到事前管理職責,被告動物園提供了(1)動物園的門票,用以證明被告就安全游覽注意事項已經告知游客;(2)職業(yè)資格證書一本,用以證明被告工作人員具有專業(yè)的資質;(3)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及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各一份,用以證明馬身體及精神狀況良好,符合檢驗檢疫標準。對于是否盡到事后的管理職責。被告動物園認為原告高全寶從馬上摔落后,其管理人員立即撥打急救電話送往醫(yī)院,且在后續(xù)的治療中為原告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被告認為已經盡到職責,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評析】
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曲律師認為,對于以上兩種觀點,都存在片面性,本案中應當由被告動物園承擔主要責任,原告高全寶承擔次要責任。
主要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首先,出于對案件基本事實的考慮。本案被告動物園在園內開設騎馬拍照項目,進行收費經營,其應對前來拍照的游客的安全盡到合理范圍的安全保障義務。但被告動物園相關管理人員并未對騎馬拍照的原告高全寶盡到相當?shù)淖⒁饬x務,致使高全寶從馬上摔落。因此,動物園存有過錯,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同時,原告高全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騎馬拍照的危險性應當有一定的預見,但事發(fā)時過于驚慌,未充分注意到自身安全,其也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的證據(jù)也沒有完全證明自己盡全部責任。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動物園因沒有盡到妥善的管理職責構成侵權責任,但受害人原告高全寶亦有過失,按照雙方行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所起的作用,確定由被告動物園承擔主要責任,原告高全寶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