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違規(guī)肇事致雇主傷殘是否擔責
【案情】
趙某利購買重型半掛車搞運輸,雇傭竇某作為駕駛員,2014年1月份,竇某駕駛重型半掛車外出運貨,趙某利跟車坐在副駕駛的座位上,該重型大掛車在某省道轉彎處與馮某駕駛的拖拉機車相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毀及趙某利多處骨折,后經(jīng)鑒定部門鑒定趙某利構成九級傷殘,該次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竇某觀察不周、措施不當、未確保安全距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主要責任,馮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車主趙某利作為原告起訴司機竇某,要求被告竇某支付醫(yī)療費及其他損失共計6萬元。
【分歧】
針對雇員竇某對雇主趙某利的損失是否承擔責任及承擔比例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因趙某利與竇某之間存在著雇傭與被雇傭的勞動關系,竇某作為司機受雇主趙某利的指派從事駕駛工作,其行為系職務行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條文沒有包含勞務方(雇員)因提供勞務造成接受勞務方(雇主)的損害,應由提供勞務方(雇員)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對趙某利的人身損害,竇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趙某利與竇某雖形成了勞務關系,竇某系執(zhí)行職務行為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竇某作為司機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存在著重大過錯,雇主趙某利無過錯,已經(jīng)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故竇某應對趙某利的人身損害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該賠償責任比例不宜過高。
【評析】
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曲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從責任承擔主體分析
《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竇某作為司機雖受雇于趙某利在指定線路上從事駕駛工作,兩人之間已經(jīng)形成雇傭與被雇傭的勞動關系。作為取得A2型駕駛資格的司機,竇某的法定義務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車輛,但其未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從而引發(fā)道路交道事故,造成車輛及人員的損害,因此,竇某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被告對原告的損失負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從責任承擔比例分析
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承保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對受害人先行賠償,以確保受害人能獲得及時救助與賠償?shù)臋嗬?。如果受害人損失數(shù)額較大,交強險責任限額不足以支付時,還可以由商業(yè)三責險進行賠償,超過部分由各方當事人根據(jù)責任比例賠償。原告作為重型半掛車的乘車人及對方某拖拉機車的受害第三者,在本案訴訟之前,原告趙某利已就其人身傷害向對方拖拉機車主馮某及該車的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經(jīng)法院判決認定對方拖拉機車主馮某承擔30%的責任,原告的人身損害損失共計43.2萬元,扣除對方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shù)?2.2萬元,剩余31萬元的損失由馮某承擔30%賠償即為9.3萬元。后原告趙某利另起訴己方的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限額賠償19.6萬元??鄢奄r付的損失,原告趙某利的剩余損失應為2.1萬元。民商事審判的價值取向為制裁違法違約行為,保護合法方的權利,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如果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雇主人身或財產(chǎn)損害可以不負賠償責任,那么就會放縱雇員的行為,侵害雇主的合法權利,這是法制社會不允許的。被告竇某作為負有一定過錯的司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竇某僅是存在一定的過錯,并非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曲律師認為其賠償責任比例不宜過高,且其賠償?shù)姆秶鷳枪椭髟嫖词苜r償?shù)膿p失部分,因此酌定竇某負擔30%的責任,即被告竇某應賠償原告趙某利的損失為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