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
時間:2012-03-18 17:11:41 來源: 作者: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九十九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一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jié)假日而延長。 第一百零四條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xù)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五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濟南律師服務網 ?。ㄒ唬?span lang="EN-US">“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ǘ?span lang="EN-US">“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ㄈ?span lang="EN-US">“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ㄋ模?span lang="EN-US">“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ㄎ澹?span lang="EN-US">“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span lang="EN-US">“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六、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第八十五條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八十六條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 (三)已被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親屬自愿代為承擔,應當準許。 第八十八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八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十條 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后,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xié)議并已給付,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第九十一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并制作筆錄,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釋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五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并制作筆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時,應當根據刑事案件審理的期限,確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辯狀的時間。 第九十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必要時,可以決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財產。 第九十六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調解達成協(xié)議并當庭執(zhí)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無法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 第九十八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自行撤訴處理。 第九十九條 對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如果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無法繼續(xù)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濟南律師服務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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