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締結(jié)婚姻為目的的所贈財物結(jié)婚不成可按不當?shù)美颠€嗎?
時間:2012-01-10 22:36:39 來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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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11月21日**中院開庭審理了原告王某與張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王某與張某于2009年2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并確立了戀愛關(guān)系并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間張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王某索要人民幣共計一萬余元。此后被告張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原告分手。原告王某訴至法院以被告張某不當?shù)美麨橛梢笤娣颠€該款。被告張某以原告自愿贈與且該款由二人以共同消費為由拒絕返還。濟南律師服務(wù)網(wǎng)
[審判]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期間要求返還財物的不當?shù)美讣?。處理此類案件,應查明原、被告戀愛期間財物使用情況的具體數(shù)額和婚約期間贈與與一般贈與行為的區(qū)別,在庭審中,被告張某對原告王某匯款的事實予以了承認,但是對在答辯狀中提出的該款已經(jīng)由二人共同使用的情況未能提交證據(jù),被告認為原告是一種自愿贈與行為,現(xiàn)二人感情破裂后原告就要求被告返還所贈與的財物不合理,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這是典型的婚戀期間的贈與行為,這種贈與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如果婚約解除,該贈與行為所附條件成就,經(jīng)原告申請,可以撤銷贈與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依據(jù),取得不當?shù)美?,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不當?shù)美颠€受損失的人。法院按不當?shù)美?a href=http://www.peteryuan.net/service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判決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返還所贈與的財物。
[簡析]
上述判決筆者認為是正確的,但我們要考慮的到在審判實踐中所遇到的問題并不是如上述案件真么簡單明了。第一,應當返還財物范圍如何確定,雖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當符合該解釋的,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實踐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如上述案件中被告張某陳述已經(jīng)用于購置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筆者法院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jù)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fā)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guān)系或同居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zhuǎn)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chǎn)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chǎn)一并考慮,對雙方當事人更為公平。第二,就返還財物的范圍來說,在許多案件中更為復雜,如一方為對方購買的金額不大的禮品如手機、衣物等是否在返還范圍中,在這一點上筆者認為國外的立法就很有借鑒意義。如葡萄牙法律規(guī)定:“如果同居前,男女一方向?qū)Ψ剿饕?a href=http://www.peteryuan.net/service/civil/real_estate/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房產(chǎn)、車輛等價值較大的財物,解除同居關(guān)系可以要求返還,對于小額物品則作為贈與處理。”我們在審判實踐中也可以作為借鑒。第三,就舉證責任來說,當一方在庭審中主張對方所贈與的財物用于二人共同生活中,那么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原則,對一方當事人就有失偏頗,家庭生活的瑣碎,要一方完全舉出證據(jù)證實財物流向是在是強人所難,而舉證責任的分配關(guān)系到案件的輸贏,那么這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就急待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解決。
婚姻的締結(jié)以雙方感情和諧為基礎(chǔ),雙方當事人在感情和諧時贈與的財物也許在當時只是一種單純的情感,他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附條件贈與合同的規(guī)定,用《合同法》去調(diào)整婚姻關(guān)系有人為造成法律越位之嫌。人為的用金錢摻雜在人的情感過程中也有悖民法公序良俗原則。而法律只是調(diào)整社會關(guān)系的一種手段,不是唯一手段。確立良好的婚戀觀,道德觀才是解決這類糾紛的根本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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