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水塘洗澡溺水身亡,涉案村委會應否擔責?
[案情]
齊某與兩名同學一起到永興村所有的水塘內游玩并下水洗澡,因水塘水底不平,齊某與另一同學落入深水處,齊某不幸溺水身亡。發(fā)生事故的水塘屬永興村所有,是歷史自然形成,后該村委在原有地貌基礎上修建了壩,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和警示標志。案發(fā)后,齊某父母作為原告將涉案村委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村委會對齊某之死承擔50%的責任,賠償18.4萬余元。濟南人身損害律師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齊某作為一名未成年人,對危險的洞察能力弱,其父母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導致齊某溺水身亡,應對齊某的死負完全責任。
第二種意見:由于水塘系永興村所有,且未在附近標示警示標志,致使悲劇發(fā)生,永興村村委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齊某父母未對齊某盡到監(jiān)護義務,致使齊某溺水身亡,可以減輕永興村村委的賠償責任,齊某之死的賠償責任應由雙方共同承擔。
[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混合過錯】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作為父母的二原告對其子教育監(jiān)護不力,是造成齊某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二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第一百二十五條【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涉案水塘雖系自然形成,但永興村集體修建了壩,增加了庫容,其危險性也隨之增加。該案中永興村村委會未對該水塘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及設立警示標志,給周圍群眾造成一定威脅,被告存在一定過錯,應對齊某溺水身亡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宜。濟南律師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