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樓頂墜亡 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時間:2012-08-19 10:15:54 來源: 作者:
雇工樓頂墜亡 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案情簡介】
【承辦經(jīng)過】濟南律師服務
在庭審階段,二被告分別聘請了律師,高某辯稱與死者李某系承攬合同關系并非是雇傭關系,死者李某應對自己的死亡負責任,且李某從事的是在從事非本職工作時受的傷,因雙方有協(xié)商時就已明確承包工作的范圍,且李某之所以受傷,是因其私自上樓頂,工友還勸其下來。
【審理結(jié)果】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二被告雇傭李某處理瓦片,李某從房頂墜樓致死,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作為雇主二被告應對李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主張是承攬合同關系不成立。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承擔該案全部的賠償責任。原告勝訴。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在于是承攬還是雇傭,二者法律關系不同,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根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傭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nèi)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nèi)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同時第十一條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濟南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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