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人身損害律師:幫工回家途中受傷受益人合理賠償
時間:2013-06-24 20:58:46 來源: 作者:
幫工回家途中受傷受益人合理賠償 【案情】 2009年10月7,被告高某家打水泥地,請原告趙某等村民幫忙干活,中午原告等人在被告家喝酒、吃飯,飯后原告騎摩托車送被告到本縣西王街道歸還借用的振動棒。歸還振動棒后,原、被告兩人到西王街道楊立華飯店“推牌九”,約兩小時左右原告先行駕車回家。當天下午,原告在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昏迷,因原告當時未能報警,又無其他人員報警,故交通事故原因不明。后被告回家途中發(fā)現(xiàn)原告倒地昏迷,即聯(lián)系車輛將原告送至山東省高唐縣人民醫(yī)院搶救,原告因傷勢較重于次日轉(zhuǎn)入山東省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醫(yī)院診斷原告的傷情為腦干損傷、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樞椎骨折、樞椎齒狀突半脫位;原告治療至2009年10月20日出院,共支出醫(yī)療費45201.85元,出院醫(yī)囑建議腦康復治療、腦外科隨診。原告出院當日即轉(zhuǎn)入聊城仁恒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至2010年1月16日出院,出院醫(yī)囑建議繼續(xù)康復治療,加強肢體功能鍛煉,加強護理及營養(yǎng),注意休息,原告在此期間支出醫(yī)療費79972.40元;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五四醫(yī)院支出檢查費458元。經(jīng)法院委托,山東同德司法鑒定所于2012年2月8日出具皖同(2012)臨鑒字第F03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頸椎骨折畸形愈合,頸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構成九級傷殘、顱腦損傷致右側(cè)肢體偏癱,構成三級傷殘,大部分護理依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2250元。原告支出醫(yī)療費后由醫(yī)保報銷43972元,原告扣除報銷部分主張其醫(yī)療費為81660.25元。原告治療過程中,被告墊付部分醫(yī)療費,被告不要求在本案中予以處理。 另查明,原告系農(nóng)村居民,無駕駛摩托車資格,其父親出生于1934年2月12日,由原告兄妹五人對其承擔贍養(yǎng)義務,原告之子出生于1996年3月25日,由原告和妻子撫養(yǎng),兩位被撫養(yǎng)人均系農(nóng)村居民。 【分歧】 原告趙某訴被告高某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先適用簡易程序,后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趙某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計481761.45元。 被告高某辯稱:原告受傷與被告無關;原告訴狀多處不是事實,吃飯后,是被告要把振動棒歸還原主,原告聽到后說跟著去玩,不是被告叫原告送的;原告受傷是單方事故,同樣與被告無關;事發(fā)后,被告回家途中看到原告受傷,主動聯(lián)系醫(yī)院,幫助其治療;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決】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高某賠償原告趙某經(jīng)濟損失110513.11元,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駁回原告趙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526元,由原告趙某負擔5968元,被告高某負擔2558元。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是否應該對原告幫工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在民間,義務幫工是一種常見的社會關系,在一方急需人手之時,街坊鄰居、親朋好友、同事等前來幫忙而不收取報酬,是十分普遍的。由于義務幫工是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自愿無償?shù)靥峁﹦趧盏男袨?,其幫工活動的利益成果均由被幫工人享有。在此過程中一旦發(fā)生損害或受害的情形,被幫工人往往要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曲律師:本案中,被告家打水泥地,原告義務幫工,飯后原告又騎摩托車義務送被告到西王街道歸還振動棒,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義務幫工關系。原告在義務幫工結束返回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因原告系酒后無證駕駛,又未能盡到謹慎駕駛及注意義務,故對其傷害后果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明知原告中午已飲酒,無駕駛摩托車資格,但未拒絕原告騎摩托車義務送被告到西王街道歸還振動棒,對原告的傷害后果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酌定對原告受傷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法院認定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如下:醫(yī)療費81660.25元;受傷及休息期間護理費8977元(原告住院時間加出院后三個月),長期大部分護理依賴護理費20年×5285元/年×70%﹦73990元(本地護理費每天約為45元左右,原告主張按5285元/年計算,按原告主張計算);誤工費33840元(原告自受傷之日至定殘日前一天持續(xù)誤工,誤工時間為852天,按原告主張47元/天,誤工費為40044元,因原告主張33840元,故按原告主張3384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原告實際住院101天,可按15元/天計算,因原告主張1000元,故按原告主張1000元計算);營養(yǎng)費2865元(原告住院時間加出院后三個月,每天15元);殘疾賠償金102994.80元(原告本人殘疾賠償金20年×5285元/年×84%﹦88788元、被撫養(yǎng)人(父親)生活費5年×4957元/年÷5人﹦4957元、被撫養(yǎng)人(孩子)生活費5年×4957元/年÷2人﹦12392.50元,原告主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為14206.80元,按原告主張14206.80元計算);鑒定費2250元;精神撫慰金酌定為60000元、交通費酌定為800元;原告以上主張超出部分法院均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經(jīng)濟損失合計368377.05元,被告應承擔30%賠償責任即110513.11元?!?/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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