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車禍耽誤高考獲賠“機會損失”
時間:2012-08-14 20:10:20 來源: 作者:
遭遇車禍耽誤高考獲賠“機會損失” [案情]
2012年6月的一場車禍讓學子孫小雯耽誤了當年的高考,孫小雯心痛不已。出院后,孫小雯將肇事司機喬某告上了法院,除要求喬某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費用之外,還要求喬某賠償?shù)⒄`高考的升學損失人民幣2萬元。事故發(fā)生前,孫小雯屬于學校的尖子生,平時成績比較穩(wěn)定,參照2010年、2011年的高考錄取分數(shù)線,如果沒有其他意外,考取一本應該沒有問題。濟南律師服務
[判決]
法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雖然未給孫小雯造成殘疾的后果,但使原告孫小雯喪失了當年的高考機會,給原告孫小雯帶來了較嚴重的心理創(chuàng)傷,應當給予必要的精神損失賠償。因此,從精神損失層面來看,原告孫小雯要求侵權人賠償升學損失,卻是可以酌情得到支持的。因此法院除判決喬某賠償孫小雯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費用中的合理部分之外,還同時判決喬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4000元。
[簡析]
本站律師認為,對于因人身損害造成損失的賠償范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已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決定高考成績的因素比較多,某學子平時成績好并不意味著高考就一定能夠取得好成績,考生還可能因為心理原因、考試狀態(tài)以及其他生活瑣事等原因造成失利。因此,“升學損失”大小是難以衡量的。從此角度來看,因交通事故耽誤高考,孫小雯要求侵權人賠償升學損失,顯然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從精神損失層面來看,孫小雯要求侵權人賠償升學損失,卻是可以酌情得到支持的。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22條和《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目前,司法實務中審查是否足以構成“造成嚴重后果”,通常是以是否給受害人造成了殘疾為判斷標準的。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未落下殘疾,法院通常不會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要求。而事實上,某些人身損害雖然夠不上傷殘,但給受害人造成的心理傷害卻是不可小視的。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根據(jù)事故發(fā)生前孫小雯的學習成績情況,結合前兩三年高考錄取分數(shù)線等因素,認定本起交通事故雖然未給孫小雯造成殘疾的后果,但使孫小雯喪失了當年的高考機會,給孫小雯帶來了較嚴重的心理創(chuàng)傷,除判決喬某賠償孫小雯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費用中的合理部分之外,還同時判決喬某賠償孫小雯精神損害撫慰金。濟南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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