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交通事故律師:自身疾病與交通事故結合構成傷殘如何賠償
時間:2013-04-25 23:06:15 來源: 作者:
自身疾病與交通事故結合構成傷殘如何賠償 【案情】 2012年11月6日,丁某在乘坐張某駕駛的馬某的魯A Q9828號牌客車行駛至于里鎮(zhèn)趙家辛莊村口路段處時,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乘車人丁某受傷。經(jīng)交警五蓮大隊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丁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丁某當即被送往濟南市第三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44天,共支出醫(yī)療費51552元。后馬某與丁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馬某共賠償丁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萬元。馬某賠償完畢后,因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8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丁某的傷情與其自身疾病有關,故申請鑒定本次事故與丁某傷情的參與度。經(jīng)濟南金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丁某的傷情即頸4-5、5-6椎間盤突出,頭皮裂傷,行頸椎切開減壓植骨融合內(nèi)固定手術治療后現(xiàn)頸部活動嚴重受限,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之規(guī)定,丁某的脊柱損傷構成第九級傷殘;其上述病情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次交通事故參與度約為60%。 【爭議】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司法鑒定認為交通事故對丁某的傷情造成的影響為60%,那么丁某的所有損失均應按60%的比例計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次住院治療完全是因交通事故引起,故所有的損失均要由侵權人及保險公司承擔;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費用應由侵權人全額承擔,但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60%的比例計算。 【評析】 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曲律師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丁某的損傷后果是交通事故致傷和其自身疾患退變共同作用所引起。根據(jù)丁某的病歷記載記載,丁某在傷后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頸椎間盤突出癥、頸部外傷”, 司法鑒定意見書記載的意見為:“ 頸椎間盤突出癥”此類疾病通常為退變性自身疾患,此類疾患有時可表現(xiàn)為無臨床休征及癥狀,但在外力影響下即可引出癥狀,一般外傷對于正常人群不會造成大的危害,而對已有頸椎病病理基礎的人群,則可能引起神經(jīng)根損傷,甚至脊髓損傷等較為嚴重的結果。本案中丁某既往除患有小兒麻痹后遺癥外,自身健康狀況尚可,在乘車遭受頭頸部外傷后,即出現(xiàn)神經(jīng)損傷癥狀,充分說明了丁某是在自身原有疾病的基礎上,經(jīng)外傷導致從而出現(xiàn)相應后果。所以丁某的第九級傷殘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和自身的原有疾病相結合而造成。 第二,丁某的大部分損失應由侵權人承擔。丁某在事故發(fā)生前,雖有自身輕度頸椎蛻變,但此病情并不影響丁某的正常生活,更不會因此而引發(fā)住院、需護理及因病休息等情況出現(xiàn)。丁某的此次住院治療完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故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誤工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等損失,應由肇事方承擔,而不應考慮事故參與度。 第三,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非直接性財產(chǎn)損失,應考慮事故參與度予以賠償。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今后預期收入減少的一種補償;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因傷致殘后,對其精神上的一種慰藉。本案中,由于丁某自身的因素對于此次傷殘結果有一定的影響,應借鑒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關于“醫(y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的方式來確定原因力大小,從而確定具體的賠償份額。如不考慮事故參與度,由侵權人全額賠償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非直接性財產(chǎn)損失,則有失公平。 經(jīng)濟南歷城區(qū)法院主持調(diào)解,對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費用由保險公司全額承擔,但殘疾賠償金按60%的比例計算,保險公司共賠償馬某各項損失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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