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交通事故律師:借車人是否享有保險索賠權
時間:2015-03-30 22:49:51 來源: 作者:
【案情】 2013年11月,林某為其轎車投保了第三者綜合損害責任險,在保險期內,其朋友喬某借用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梁某人身損害,當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之后,梁某起訴喬某、林某及該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損失人民幣8萬余元,投保人林某要求保險公司全部負擔此賠償費用,而保險公司則以喬某不是被保險人為由拒絕賠償。 法院依照保險法第14條及最高法院關于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shù)南嚓P司法解釋,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支付保險金人民幣8萬元。 【簡析】 本案被告保險公司抗辯理由的核心是: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車輛借用人不是被保險人,因而無權請求保險金,故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車輛借用人是否屬于被保險人所涵蓋的范圍之內? 需要明確的前提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屬于商業(yè)保險性質。對于被保險人的認定,首先要看商業(yè)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通過補充協(xié)議或協(xié)商解決;仍不能解決的只有用保險法相關理論進行解釋。本案就屬于后一種情形,應當運用保險法理論進行解釋,尋求保險法律原則的指引。結合本案應優(yōu)先適用保險法中合理期待原則。所謂合理期待原則就是針對保險合同爭議問題所設的理論原則,即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的解釋發(fā)生爭議時,應以投保人對于合同締約目的的合理期待為出發(fā)點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那么,對被保險人的解釋就轉移到對投保人締約目的的理解。 首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以機動車為保險對象,以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商業(yè)保險。具體來說就是:所有投保機動車造成第三者損害后,應承擔法定責任的一種保險,屬于保險利益的范圍之內。在現(xiàn)實生活中,投保人、實際駕駛人常常不一致,因此,投保人締約保險合同所追求的保險利益,決不僅僅在于保障自己的責任利益,還應該包括機動車的實際駕駛者等一切有可能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的責任利益,因而合法的車輛借用人,也應該被認定為被保險人的范疇內。 其次,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也印證了以上對于被保險人范圍的推定。按照保險法第12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由此可見,被保險人并不僅僅局限于投保人,還應該包括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此外,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將被保險人定義為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的被保險人解釋為投保人及其合法的實際駕駛人。 結合本案,喬某合法借用了朋友林某已投保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將其認定為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其享受保險權益。因此,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法律責任是合理合法的。盡管此理論推理運用了合理期待原則,擊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但是這符合當事人對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創(chuàng)設目的和保險理念,實現(xiàn)了法律的社會公平正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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