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權應否得到法律保護?
【案情】
2009年10月,李某以丈夫張某具有酗酒惡習為由到法院起訴與張某離婚,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如下協(xié)議:婚生女兒小玲由李某撫養(yǎng),張某一次性支付小玲撫養(yǎng)費50000元且每年享有兩次對小玲的探望權。2010年1月,張某外出務工,小玲的爺爺老張向法院反映李某1年來從不讓其探望孫女小玲,要求法院幫助他實現(xiàn)對小玲的探視權。
【分歧】
法院在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是不支持隔代探望權?!?a href=http://www.peteryuan.net/service/civil/famil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婚姻法》第38條明確規(guī)定了探望權的主體范圍,而探望權是一種法定權利,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之間交流和維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也不宜對其進行擴張。
第二種觀點是支持隔代探望權。雖然理論上探望權的主體是為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不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但根據(jù)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原則,可以適度擴大探望權的主體。
【簡析】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探望權設置的目的是滿足親情需要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探望權的權利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并沒有包括(外)祖父母,但筆者認為親情不能僅局限在父母與子女之間,其他和子女關系密切的近親屬,他們對孩子的關心無疑將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尤其在我國實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情況下,當前大部分離婚當事人的子女都是獨生子女,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來說是一種巨大的打擊,他們更需要(外)祖父母的關愛。
2、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guī)定了(外)祖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不能行使監(jiān)護權時,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行使監(jiān)護權,此外《繼承法》中也規(guī)定了(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外)孫子女為代位繼承人。如果他們之間的接觸交流無法得到保障,那么亦無法正常行使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及義務。
3、我國向來是重視親情的國家,三代同堂是我國特有的家庭模式,也因此形成了中國特有的“隔代親”現(xiàn)象。支持隔代探望權不僅可以彌補孩子因父母離異而形成的創(chuàng)傷,而且也有助于老人享受天倫之樂。在我國目前老年人口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具有極大現(xiàn)實意義,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亦能體現(xiàn)法律上的人文關懷,也是維護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體現(xiàn)。當然探望權的行使應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前提,不能濫用探望權,若存在濫用探望權現(xiàn)象的應立即中止其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