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某市A區(qū)的陸某在B區(qū)工作,兩個區(qū)相差較遠,開車也要一個多小時,上下班頗為不便。通過拼車網(wǎng),陸某認識了公司附近一個做生意的小老板蘭某,蘭某經(jīng)常因為進貨出貨的原因每天往返于A區(qū)和B區(qū),時間上也和陸某差不多。于是,陸某和公司的另外兩個同事就和他約好了上下班一起搭他的車子來回,蘭某象征性地收取一些費用,比自己開車方便,比坐公交省時還便宜,一個月200一人。有的同乘人為了能夠更便捷地到家,讓蘭某送到家門口一個月加個五六十元,蘭某也一一應允。因為考慮到經(jīng)常有人搭車,蘭某還特地去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險。有一次,蘭某因為疲勞駕駛,撞了路邊的護欄,導致車內(nèi)二人受傷,隨即蘭某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認為蘭某的拼車行為構成了非法營運,私自改變了車輛投保時作為私家車的用途。
【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有償拼車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營運。
蘭某認為他的行為只是單純的有償拼車,主觀上是為了方便他人,分擔駕駛成本,并沒有營利的目的。
保險公司則認為蘭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營運,不予理賠。
【評析】
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曲律師認為有償拼車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營運要視具體情形而定,本案中蘭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營運,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對有償拼車行為的性質(zhì)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從其表現(xiàn)形式、主觀目的、行駛路線和收取費用等特點分析,有償拼車行為并不當然構成非法營運,理由是:1、有償拼車的私家車主一般都有自己的正當職業(yè),并不以運輸為營業(yè),而非法營運車輛的車主則以營運為主要職業(yè);2、有償拼車的車主主觀上是方便他人,同時節(jié)約自己的出行成本,并沒有以營利為目的,而非法營運的車主主觀上就是收取費用、以營利為目的;3、有償拼車的私家車主一般都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其他途中順路對他人進行搭乘,目的地通常以私家車主的到達地為準,而非法營運車輛一般都是在固定時間段、固定地點等待路人搭乘,目的地由搭乘者決定;4、有償拼車收取的費用一般只是分攤行駛成本,同時也接受搭乘人其他方式的費用負擔,比如請客吃飯、饋贈禮物、相互搭車等,非法營運車輛則是收取一定的金錢,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費用。由此可見,有償拼車和非法營運存在著多方面的區(qū)別,在通常情況下,有償拼車行為并不當然構成非法營運。
其次,有償拼車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符合一定條件則構成非法營運:1、收取的費用超出了私家車輛的行駛成本,則認定為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2、行駛路線不固定,并經(jīng)常由搭乘者決定。本案中,蘭某收取的費用雖然比公共交通便宜,但是三個人總價600元每月已經(jīng)超出了車輛的行駛成本,并且蘭某不止一次地由搭乘者決定路線并加價,由此分析,蘭某的行為是具有營利目的的,構成非法營運。據(jù)此,即使蘭某投保了車上人員險,保險公司仍可拒絕賠付。
最后,有償拼車雖然是一種既便利又環(huán)保的出行方式,但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約束,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雙方的責任界定和賠償問題都成了困擾大家的難題。對此,筆者建議車主平時要加強對車輛的維修養(yǎng)護,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無安全隱患,在投保時候最好選擇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在長假期間,拼車回家、外出旅游的車主可以投保短期意外險;而搭乘者在拼車之前要盡量了解車主的駕駛技術、經(jīng)驗和是否處于疲勞、醉酒狀態(tài),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應該系好安全帶。如果是經(jīng)常性拼車的話,雙方最好能夠簽訂拼車協(xié)議,明確拼車人與私家車主的權利、義務以及費用和責任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