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交通事故律師:交付修理的車輛引發(fā)事故如何承擔責任
時間:2014-07-09 21:39:42 來源: 作者:
【案情】 2013年5月2日,因鏟車掛擋失靈,被告蘭某某駕駛涉案鏟車至被告辛某某處要求修理,辛某某未表示拒絕,蘭某某遂將車停放至事故發(fā)生地點、且占用部分修理場地,當天辛某某未予修理。2013年5月3日2時33分許,原告鄧某無證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與蘭某某停放在路邊上的無牌鏟車發(fā)生碰撞后,造成鄧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鄧某傷后住院治療并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54 817.3元。 【分歧】 對于本案中涉案車輛交付修理期間因停放不當造成的交通事故,該由誰來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發(fā)生事故時,被告蘭某某并未駕駛該車輛,自把車交付給汽修廠維修時就已轉(zhuǎn)移了該車輛的運行支配管理權,蘭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涉案車輛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并非汽修廠的營業(yè)場所,而辛某某并未對修理此車輛表示承諾或是同意,原則上也不應對此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是:被告蘭某某未得到修理人辛某某的承諾,就擅自把車輛停放在公共道路上,并且未設置警示標志,導致了此次事故的發(fā)生;而辛某某未對蘭某某的修車要求明確表示拒絕,即表示同意接受并修理,車輛停放在事故發(fā)生地,辛某某未盡到管理義務,因此二人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曲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的原告鄧某無證駕駛機動車,屬無駕駛經(jīng)驗,本身這種行為就存在危險性,又未帶安全頭盔保護自己,無視交通規(guī)則不按規(guī)定車道分道行駛是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而被告蘭某某亦屬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私自把車輛停放在公共道路邊,屬違章占道停放車輛,且未在該車輛附近設置警示標志,蘭某某這一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蘭某某將事故鏟車交被告辛某某修理后,辛某某就應對該涉案車輛承擔管理看護義務,在當天未對事故車輛進行修理的情況下未通知蘭某某或?qū)⒃撥囈苿又涟踩攸c并設置警示標志,是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與蘭某某一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蘭某某作為事故車的所有人,是該車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對原告損失應首先按機動車強制保險份額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蘭某某、辛某某按照事故責任賠償,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以蘭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辛某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為宜,判決生效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