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一組題為《咸陽在押青少年校園現(xiàn)身說“法”》的照片引起熱議。此舉被指“太傷人”,有網(wǎng)友質(zhì)疑“無視未成年人保護法”。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值班干警解釋說,此舉意在教育青少年,而非讓當事人出丑(1月5日《京華時報》)。
雖然咸陽押解在押少年犯進校園現(xiàn)身說法眾人“皆說好”:報告會后,陜科大附中初一班主任杜老師說,報告會“以鮮活的實例,現(xiàn)身說法,對學生的震撼和教育都是深刻的,也讓這些誤入歧途已悔恨交加的孩子們明白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但是,人權保障是現(xiàn)代刑事訴訟追求的終極目的之一,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能否享有充分的人權,是衡量一國刑事訴訟公正、文明的重要標準之一。我以為,押解在押少年犯到校園內(nèi)現(xiàn)身說法既侵犯了少年犯的名譽和人格,更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游街示眾的通知》的規(guī)定,屬法外之刑。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
法律只有懲罰人的功能,而沒有羞辱人的義務。歌德說:“愛是真正促使人復蘇的動力”。在法治國家,法律是一種規(guī)則,是一種程序,是人類文明進程中形成的理性的社會文化。與司法機關致力推行前科消滅、社區(qū)矯正的人性化措施相比,無視公民尊嚴和價值的公捕示眾非但挽救、教育不了“罪犯”,反而把“罪犯”往絕路上推,是非正義的“廣場司法”,所謂的“效果好”不過“多數(shù)人的暴政”而已。陳瑞華教授在《刑事審判原理》中所言,“一項刑事訴訟程序相對于另一項刑事訴訟程序而言,即使在形成案件事實真相方面,并沒有任何劣勢,但如果它使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和人格尊嚴受到貶損,使他們受到不公正的對待,那么,人們也會因此對程序本身作出‘不公正’、‘不合理’的道德評價。”我以為,“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任何人未經(jīng)人民法院宣判不得確定有罪”,從報告會的現(xiàn)場照片來看,那些被押解到臺上現(xiàn)身說法的少年犯無不身著看守所的囚衣,而押在看守所里的失足者未必就是罪犯。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值班干警雖解釋說,“此舉意在教育青少年,而非讓當事人出丑。”但是,押在看守所的失足者依然是“無罪的人”,將“無罪的人”進行示眾說法顯然是不合法的。事實上,一個人犯了罪,縱然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其也沒有“現(xiàn)身說法”的義務。即使現(xiàn)身說法得到公眾的一致?lián)碜o和贊揚,公安、司法機關也應避免參與“多數(shù)人的暴政”。在一個法治社會里,如果公民連基本的人權都得不到切實的保障,那就是“偽法治”。
聯(lián)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明確規(guī)定“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者宣傳。”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做任何事情都要依法。而且,“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xiàn),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xiàn)”,程序公平正義是看得見的公平正義。如果程序公平正義無法得到保障,實體公平正義往往就會失卻其賴以存在的基礎,那種認為“只要結(jié)果正確,無論過程、方法和程序怎樣都無所謂”的觀念最終必然導致所有的權利都成浮云。“少年興則國興,少年強則國強。”未成年人是國家前途和命運的希望所在,其違法犯罪雖然損害了其自身的利益,但是更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世界各國歷來都十分地注意探索具有人性特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機制。透過陜西咸陽少年犯被押解進校向3000學生示眾說法的事件,我們看到了一些民眾以及某些公安、司法機關在法治理念上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