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自助寄存柜”丟包,超市是否擔責
時間:2012-08-02 22:52:24 來源: 作者:
顧客“自助寄存柜”丟包,超市是否擔責 【案情】濟南律師服務
萬某到恒隆超市購物,并使用該店的自助寄存柜。購物結束后,持該店密碼條取包時發(fā)現(xiàn)皮包丟失。遂找超市協(xié)商賠償其包內損失3000元。超市認為萬某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僅在雙方之間構成無償使用關系。寄存柜本身并無損壞,超市沒有過錯,且店內已經明示了“本商場施行自助寄包,責任自負”,“現(xiàn)金及貴重物品不得寄存”,“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遺失概不負責”等注意事項。同時,超市認為萬某不能證明其確存財物入柜。故不同意賠償萬某的財產損失。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萬某與被告超市之間形成的是借用法律關系,在借用關系中,超市作為出借人交付的借用物無瑕疵,且具有應有的使用功效。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所稱物品遺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質量問題,或被告在提供借用自助寄存柜服務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造成,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曾將所稱錢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內,故原告要求賠償3000元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和事實基礎,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超市是否要賠償萬某的損失,關鍵要看萬某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究竟構成何種法律關系?如果是保管關系,超市要對其保管的財物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果是借用關系,對保管物的注意義務則在借用人自己。合同法第365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第367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保管合同是以交付保管物為成立條件。而借用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使用后返還其物之契約。二者在交付對象方面不同,保管關系交付的是顧客寄存的物品,借用關系交付的是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由此,我們不難看出,萬某與超市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自助寄存柜的借用關系。
與傳統(tǒng)的人工寄存不同,自助寄存柜,是顧客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通知超市的情況下,隨時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員對顧客寄存行為都不掌握,對寄存物品種類更不得而知,亦無法實現(xiàn)對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不具備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故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萬某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的行為,實際是借用儲物空位的性質。萬某無法證明遺失物品是自助寄存柜質量瑕疵所致,或超市在借用關系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故不能要求超市承擔相應責任,其損失只能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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