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chǎn)交由他人保管被第三人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時間:2013-04-02 22:17:28 來源: 作者:
財產(chǎn)交由他人保管被第三人侵權責任誰來承擔 【案情】 2008年7月至2011年4月,原告馮某、被告潘某及被告董某的丈夫盧某同在日本打工,2010年1月19日,潘某、盧某、馮某為節(jié)省匯款費用,商定共用盧某的帳戶向其國內(nèi)妻子董某的賬戶匯款。馮某將其110萬日元交給潘某,未向潘某等人表示其錢款由誰支取,共匯入董某帳戶380萬日元,其中含馮某的110萬日元,潘某表明讓其國內(nèi)的胞兄潘小某將匯入的款全部提走,將馮某的款轉(zhuǎn)交給馮某的姐夫王某。2010年1月23日董某收到匯款后,將230萬日元(潘某120萬日元,馮某110萬日元)兌換成人民幣由潘小某全部提走。原告馮某回國后發(fā)現(xiàn)打到董某帳戶的款讓他人支走,也沒有交給他姐夫王某,后向經(jīng)手該筆款項的被告董某等人多次催要未果,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損失款項。 【審理】 在審理中,被告潘某提供了馮某姐夫王某寫的收到條,內(nèi)容為:“今從董某手中支走日本馮某匯款110萬日元(82 902.6元) 王某2011年 5 月11 ”。原告對該證據(jù)存有異議,認為該收條是潘某用非法手段,脅迫王某所寫,該證據(jù)無效。原告提供了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刑事警察大隊對王某的詢問筆錄,證明了王某受脅迫寫收條的事實。 【分歧】 在本案中對于原告馮某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被告潘小某未經(jīng)原告授權或同意,私自將原告的錢取走占為己有,屬于非法占有原告的財產(chǎn),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是:潘某自作主張未經(jīng)原告允許擅自作出“將馮某的款全部提走轉(zhuǎn)給其姐夫王某”的意思表示,致使原告蒙受經(jīng)濟損失,而董某對匯入其帳戶的原告款項未盡到應有的保管義務,因此被告潘某、董某應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是:原告的錢系潘小某取走應由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而潘某和董某的行為雖不構成與潘小某的共同侵權,但是對原告的財產(chǎn)損失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應承擔補充賠償?shù)呢熑巍?/span> 【評析】 濟南律師服務網(wǎng)曲律師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是受法律保護的,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原告馮某的110萬日元是其個人的合法財產(chǎn),其他人無權占有該款。被告潘小某未經(jīng)原告授權或同意,私自將原告的110萬日元兌換成人民幣取走并占為己有,屬于非法占有原告的財產(chǎn),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財產(chǎn)權,由此給原告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被告潘小某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被告潘某在原告未向其表示如何提取匯款的情況下,擅自向他人作出“讓潘小某將馮某的款全部提走轉(zhuǎn)給其姐夫王某”的意思表示,致使被告董某未加核實,即將匯入其帳戶的原告的110萬日讓由潘小某兌換成人民幣取走,且并未轉(zhuǎn)給王某,由此看出,潘某、董某的行為雖不構成與潘小某的共同侵權,但潘某擅自作出違背原告意愿的意思表示,董某對匯入其帳戶的原告款項未盡到應有的保管義務,因此被告潘某、董某對原告的財產(chǎn)損失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本案情況,由被告潘某、董某對原告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為宜;被告潘某、董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享有向被告潘小某追償?shù)臋嗬?/span> 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一百零六條、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潘小某賠償原告馮某財產(chǎn)損失人民幣82 902.6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潘某、董某分別對原告馮某的財產(chǎn)損失人民幣82 902.6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享有向被告潘小某追償?shù)臋嗬?/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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