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就餐時財務失竊,酒店有防盜告示能否免責?
時間:2012-01-14 21:06:30 來源: 作者:濟南律師服務網
【案情】 李女士某日與女兒前往某酒店就餐,并將上衣脫下來放在座位旁的一張椅子上。用餐完畢后,突然發(fā)現(xiàn)上衣衣兜內的2200元現(xiàn)金、手機等物品被人盜走。李女士遂要求酒店賠償。而酒店老板馬某則認為,其已經在餐廳醒目位置貼出“請顧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財物,謹防小偷!”字樣的大幅標語告示,已盡到了提醒警示義務,李女士的財物被盜,系李女士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其不能賠償。李女士則認為,酒店內雖已張貼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務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財物被盜,理應賠償。雙方難以協(xié)商,李女士遂訴至法院,要求酒店賠償其各項損失3200元。 濟南律師服務網 【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酒店內已張貼了警示標語,提醒顧客注意保管好自己財物,酒店已經盡到了自己的義務,李女士的財產損失,系李女士對自己財物保管不善造成的,責任在李女士。酒店已盡到了提醒警示義務,沒有過錯,不應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女士到酒店就餐,與酒店形成了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李女士在就餐接受服務過程中,財產權利遭到侵犯,受到經濟損失,酒店作為經營者,應予賠償?!?/span> 第三種意見認為,酒店盡管已張貼了警示標語,提醒顧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財物,但仍然發(fā)生了李女士財物被盜的情況,說明酒店對顧客的財產安全服務方面,還存在疏漏之處,未完全盡到經營者的義務。因此,酒店應承擔部分責任。李女士對自己的財物保管不善是造成財產損失的重要原因,李女士自己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李女士到酒店就餐后,與酒店之間的關系,應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即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酒店對其提供的服務有保證安全的義務,李女士在就餐接受服務時享有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在本案中,酒店雖已張貼了警示標語,提醒顧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財物,已履行了部分義務,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務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務,以防止顧客財物被盜,其在保障顧客財產安全方面,還存在服務瑕疵,未完全盡到經營者在合理限度范圍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李女士財產權受到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李女士對自己的財物照看不周,保管不善,亦有部分責任?!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shù)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根據雙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李女士可以要求酒店賠償部分損失,同時自己也應承擔部分損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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